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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極其重要,它們代表著山水林田湖草的“健康狀況”。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失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此前,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談及監測數據造假時,明確表示“深惡痛絕”。他表示,要采取三方面措施,讓造假行為“不敢、不能、不愿”。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正在征求意見的《條例》對數據造假也有明確規定。《條例》單列了“質量保障”一章,對質量保障機制、行政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等進行了詳細規范。此外,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行了詳細規范。
對于數據造假行為,《條例》還專門列出了14種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包括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等。
為了減少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干擾,《條例》對公職人員也提出了“禁止行政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的明確要求,比如,不能擅自決定變更監測站點等。為此,《條例》還特別提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完整記錄、完整保留國家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
數據造假不僅要罰款,還會被吊銷資質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不僅列出了明令禁止的數據造假行為,還本著“重典治污”的原則,擬設置責令改正、罰款等經濟制裁措施。
比如,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有以上14種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定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約定監測費用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而公職人員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等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的行為,將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建立環境監測檔案,違法行為列入“黑名單”
為杜絕數據造假行為,《條例》還提出信用管理和行業自律。其中,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和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級和動態管理,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就是說,如有監測機構或者從業人員產生違法行為,將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另外,為保證監測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條例》明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歸檔留存監測任務合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監測信息除了要存檔,還要向社會發布。《條例》提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禁止下列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八)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九)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十)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一)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二)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數據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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